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 徐坤山 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徐維曼 、 徐薇婷 及 蘇麗 如間移轉房屋所有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因之,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無消滅原因,亦未撤銷其救助者,對於其上訴亦生效力。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8頁),依上開說明,該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