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 藍博洲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辜金良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辜金良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辜金良文化基金會(下稱辜金良基金會)之董事長,辜金良基金會捐助章程前於民國91年4月30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91年6月7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因業務需要,聲請人董事會決議修訂原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辜金良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書、董事會會議紀錄、修訂章程對照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核屬關於董事職權相關處分之修正,係屬必要,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韻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