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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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抗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9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定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03月02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應以寬憫恕懷較符公平、比例原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執行刑個案,分別寬減刑期甚多,而原裁定未依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妥適裁量,遽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顯屬過高,難認已遵守內部性界限。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裁定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販賣、轉讓、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4年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7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3年3月,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2、7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6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與編號3、5所受宣告刑之總和11年2月)。準此,原審審酌抗告人所涉販賣、轉讓、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4次販賣毒品、2次轉讓毒品、1次施用毒品),暨各該犯行犯罪時間間隔(
106年9月至107年4月)、及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顯已充分考量抗告人所犯數罪等一切情狀,予以減讓刑度達
4年11月,已屬從寬裁量,自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亦無違反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之情事,而無瑕疵可指。又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參照)。抗告意旨以他法院就不同個案所為定執行刑之減讓比例,指摘原裁定所定刑度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美燕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金卿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民國)├─────┬─────┼─────┬─────┤備註││││││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民國)││(民國)││├───┼────┼──────┼─────┼─────┼─────┼─────┼─────┼───────┤│1│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年│106年9月│臺灣臺南地│107年11月│臺灣臺南地│107年11月│1.編號1、2、││(聲請│級毒品│10月。│30日│方法院107│8日│方法院107│26日│7所示3罪,││書附表││││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業經臺灣臺南││編號1││││968號判決││968號判決││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6號裁定定││2│轉讓禁藥│有期徒刑4月│106年10月│臺灣臺南地│107年11月│臺灣臺南地│107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聲請│││10日│方法院107│8日│方法院107│26日│刑2年2月確││書附表││││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定。││編號2││││968號判決││968號判決││2.編號4、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3│販賣第二│有期徒刑4年│106年10月│臺灣臺南地│108年4月│臺灣臺南地│108年6月│法院108年度││(聲請│級毒品││12日│方法院108│23日│方法院108│3日│訴字第62號判││書附表││││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決定應執行有││編號4││││218號判決││218號判決││期徒刑4年6││)││││││││月確定。│├───┼────┼──────┼─────┼─────┼─────┼─────┼─────┤││4│販賣第二│有期徒刑4年│106年11月│臺灣橋頭地│108年11月│臺灣橋頭地│108年12月│││(聲請│級毒品││6日│方法院108│8日│方法院108│3日│││書附表││││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編號5││││62號││62號││││)│││││││││├───┼────┼──────┼─────┼─────┼─────┼─────┼─────┤││5│轉讓禁藥│有期徒刑6月│107年3月│臺灣橋頭地│108年11月│臺灣橋頭地│108年12月│││(聲請│││1日│方法院108│8日│方法院108│3日│││書附表││││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編號7││││62號││62號││││)│││││││││├───┼────┼──────┼─────┼─────┼─────┼─────┼─────┤││6│販賣第二│有期徒刑2年│107年3月│臺灣橋頭地│108年11月│臺灣橋頭地│108年12月│││(聲請│級毒品│4月│10日│方法院108│8日│方法院108│3日│││書附表││││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編號6││││62號││62號││││)│││││││││├───┼────┼──────┼─────┼─────┼─────┼─────┼─────┤││7│施用第二│有期徒刑3月│107年4月│臺灣臺南地│107年11月│臺灣臺南地│107年11月│││(聲請│級毒品│,如易科罰金│7日│方法院107│7日│方法院107│26日│││書附表││,以新臺幣10││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編號3││00元折算1日││968號判決││968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