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678號債權人 高允來 債務人 林正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001│60,000元│民國10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002│60,000元│民國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003│60,000元│民國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004│60,000元│民國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005│60,000元│民國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006│60,000元│民國108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007│60,000元│民國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