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易字第2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事件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家上字第221號確定遺囑真偽事件之判決為據,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91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