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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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98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