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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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 羅建鑫 (原名 羅文光 )即發久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通知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相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保全程序之案號、提存事件之提存案號、陳報訴訟終結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