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繳納聲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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