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利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顏俊雄 、連泰交通事業
有限公司及 楊正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1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