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開駿
相 對 人 蔡王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
等事件(本院107年度潮補字第140號),聲請人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
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表為證,並經本院
調取本院107年度潮補字第140號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等事
件卷宗查閱無誤。而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
望,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
,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