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707號
原   告  王財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侑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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