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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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職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68號原告 陳貴真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張仁興 律師 葉智超 律師被告展瑞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成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7月28日宣判,惟因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勞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