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丙○○
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且被告乙○○、丙○○業經本院於97年2月1日96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決判處「乙○○、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梅花 扳手壹支沒收;又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梅花扳手壹支沒收。」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決附卷足憑。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