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960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原名: 林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日保 於民國93年10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之抵押權;嗣第三人於95年
8月2日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並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林日保對聲請人負債3,630,551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擔保放款合約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