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易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審易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之 莊清 「館」應更正為莊清「舘」。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