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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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7月1日至93年1月2日犯修正前刑法第231條第2項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17
1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9
3、362、589、2318、47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