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中旬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13號及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1062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75號、第76號、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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