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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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0月18日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58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60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