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7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陳阿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宏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美莉
一、債務人李陳阿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宏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朱美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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