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75,6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訴訟標的。
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 黃萬後 、 黃庚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