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詹輝民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洪宗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
劉雅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至現場勘驗。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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