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2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夏文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21號卷第60頁),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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