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84號

原告 侯舜耀

被告 呂紀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桃簡字第1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曾煒庭

法官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璟萱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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