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16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因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燦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