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七號
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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