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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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妨害自由等罪,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查:被告經本院指定庭期,無故不到庭,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傳票回證2紙、拘票執行報告1紙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劉為丕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