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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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690號聲請人 游忠儒 即台証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証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游忠儒為台証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証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証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游忠儒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游忠儒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公司董事會議程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