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4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89年度訴字第00439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乙○○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本院調查程序中委任乙○○為其訴訟代理人到場,惟查乙○○並非律師或會計師,亦不具有法律方面之專業知識,業據其陳明在卷。本院認為原告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楊惠欽法官呂佳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