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告 曾毓明 被告 曾文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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