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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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建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吳尚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永源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建小字第3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前開規定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建小字第3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劉玉媛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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