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秋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秋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秋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暨判處有期徒刑11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809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809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2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809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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