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智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智簡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佳安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97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年度審智易字第10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佳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張佳安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鋼鐵英雄等4部電影,分別係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視聽著作,現均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且明知將上開影片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上,將使不特定人得於網路空間內觀看上開著作,侵害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詎其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視聽著作之單一犯意,未經各該著作權人之同意及授權,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論壇」網站,擅自下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視聽著作而非法重製之;再於103年5月14日、同年月18日,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隨意窩Xuite日誌網站」,將上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電影檔案上傳至其向「隨意窩Xuite日誌網站」申請使用之帳號「jja7160」影音部落格內,供不特定人於該網站上點選播放,而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以此方式侵害各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美商○○○○娛樂公司、美商○○○○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張佳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審智易字卷第80頁背面),並有隨意窩會員帳號「jja7160」申請人資料、網頁列印資料、網頁擷取畫面、著作權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鑑識報告等在卷可佐(見警卷第9至16頁、第38至41頁、第44至46頁、第115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故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應僅成立一罪。查被告自103年5月14日前某時起至同年月18日止,擅自重製上開視聽著作之收集性行為,及於103年5月14日、同年月18日多次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之散布性行為,皆具有不斷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各自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論以一罪。又被告係基於提供上開視聽著作公開播放之單一目的,下載重製如附表1至4所示視聽著作,並上傳至「隨意窩Xuite日誌網站」予不特定人觀看,應視為同一行為決意下之數個舉動,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為想像競合犯,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兩罪法定刑雖相同,然公開傳輸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使不特定人得以免費觀看該等視聽著作,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之情節程度自較被告單純自行重製為重,是以,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㈡爰審酌著作財產權具有一定經濟價值,被告前揭擅自重製及
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行為,有損著作權人權益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實不足取,復衡酌其非法重製、公開傳輸之視聽著作數量僅4部、期間非長,且其非意圖營利而為之,再考量其與告訴人美商○○○○娛樂公司、美商○○○○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達成和解,並賠償上開告訴人所受損害,有本院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調解筆錄各1份可參(見本院卷第52頁、第56頁),上開告訴人具狀表示: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刑事陳報狀),顯見被告犯後有以實際行動填補損害,堪認確有悔意,兼衡其自稱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生活狀況(因涉及當事人隱私,茲不予詳述,見審智易字卷第81頁),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與附表編
號1至4所示告訴人均已達成和解,上開告訴人均同意予以被告緩刑宣告,已如前述,茲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諒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張佳安明知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帝
國警戒等3部電影,分別係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現均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且明知將上開影片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上,將使不特定人得於網路空間內觀看上開著作,侵害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詎其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視聽著作之單一犯意,未經各該著作權人之同意及授權,於103年5月13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論壇」網站,擅自下載上開視聽著作而非法重製之;再於103年5月13日、17日、18日,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隨意窩Xuite日誌網站」,將上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電影檔案上傳至其向「隨意窩Xuite日誌網站」申請使用之帳號「jja7160」影音部落格內,供不特定人於該網站上點選播放,而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以此方式侵害各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等語。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著作權法第7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未經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以上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各該告訴人著作財產權犯行,業經被告與告訴人○○公司、○○公司達成和解,並據○○公司、○○公司撤回告訴,有本院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調解筆錄各1份、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第50頁、第53頁、第55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此部分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包括一罪之集合犯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伊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重製於部落格│片名(英文)│告訴人即著作財產│於蒐證時所顯│││時間││權人│示之人氣指數│├──┼──────┼─────────┼────────┼──────┤│1│103年5月18日│鋼鐵英雄│美商○○○○娛樂│18││││(ManofSteel)│公司││├──┼──────┼─────────┼────────┼──────┤│2│103年5月18日│降魔戰警│美商○○○○股份│89││││(R.I.P.D.)│有限公司││├──┼──────┼─────────┼────────┼──────┤│3│103年5月14日│特攻聯盟2│美商○○○○股份│42││││(Kick-Ass2)│有限公司││├──┼──────┼─────────┼────────┼──────┤│4│103年5月18日│特種部隊2:正面對│美商○○○影片股│36││││決│份有限公司│││││(G.I.Joe2:││││││Retaliation)│││├──┼──────┼─────────┼────────┼──────┤│5│103年5月18日│帝國警戒│○○影業股份有限│14││││(EmpireState)│公司││├──┼──────┼─────────┼────────┼──────┤│6│103年5月17日│驚天凍地│○○影業股份有限│9││││(FrozenGround)│公司││├──┼──────┼─────────┼────────┼──────┤│7│103年5月13日│總鋪師│○○影視股份有限│26(起訴書附│││││公司│表誤載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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