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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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被告 曹軒綸 指定辯護人 許芳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軒綸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曹軒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通緝在案,嗣遭緝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101年3月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之際,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卷內多名人證及物證可佐,足認被告涉嫌上開罪名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因逃亡出國,經本院通緝在案,顯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是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本件被告於10
1年5月22日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精神鑑定,鑑定報告尚未完成,是本件尚有證據需調查,仍有羈押之必要性,被告應自101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謝文嵐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