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順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東安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