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宥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宥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宥蓁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判決定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2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
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4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103年1月28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8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6月6日,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6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