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易宸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易宸因懷疑 陳彥綺 介入其與女友何夢庭之感情,於民國103年3月10日凌晨3時2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號「全家便利超商」內,基於傷害之犯意,持不詳之鐵棍(未扣案)毆打陳彥綺之頭部、身體,導致陳彥綺受有頭皮撕裂傷及手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彥綺告訴被告游易宸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彥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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