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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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4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殼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3,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劉傑民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王雪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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