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9號原告 黃德皇
黃謝吉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謝承益 律師被告 施清年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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