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6號上訴人 簡嘉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仕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2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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