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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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9號上訴人 施清年 被上訴人 黃德皇
黃謝吉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3年12月25日102年度訴字第569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04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徵,嗣上訴人對該裁定核定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6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惟上訴人至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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