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
黃啟逢律師 吳磺慶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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