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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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戊○○被上訴人即被告英特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當事人因妨害名譽等附帶民訴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二四號),上訴人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聲明、事實及理由陳述如附件(即上訴人之上訴狀)所示。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甲○、丙○○、丁○○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等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七八一號判決無罪,並經本院駁回上訴人之刑事上訴,維持原審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因依前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