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60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