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竹交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竹交簡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4年3月31日以94年度竹交簡字第249號判決判處罰金1萬8千元確定,於94年4月28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8年間,復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8年3月30日以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於98年8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以上均不構成累犯)。其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猶於駕駛執照遭吊扣期間之99年1月31日晚間9時許,在新竹市金山麵餐廳內飲用罐裝啤酒2罐(約700c.c.),飲至同日晚間11時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往新竹市○○路老爺飯店方向行駛。迨翌(同年2月1日)日凌晨零時53分許行經新竹市○○路○段○○○巷口時,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違規,為員警察覺有異攔檢盤查,當場測試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偵查卷第4至6、22、23頁)。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見偵查卷第8頁)。
(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及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各1份(見偵查卷第7、9至11、20、21頁)。
(四)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以上,且呈現判斷力嚴重受損、體能與精神協調力受損等情(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文說明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11月彙編之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可資足參),而本件被告甲○○之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既高達每公升1.10毫克,且就本件之客觀情狀判斷,被告甲○○於駕駛過程中因有轉彎或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或方向燈錯誤,或有駛入對向車道、單行道等異常駕駛行為;另查獲後命其雙腳併攏,兩手貼緊大腿將1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其呈現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用手臂來保持平衡;又命其雙腳併攏,雙手向前平伸,閉眼、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其呈現無法閉上雙眼或以食指或指頭觸碰到鼻尖;又命其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至1030,其呈現數錯數目或無法於30秒內朗誦完畢;而命其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0.5公分環狀帶內,畫另1個圓,則呈現畫圓圈不完整、不連續或畫在指定範圍外等情,此有員警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等附卷足資佐憑,堪認被告甲○○於飲酒後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五)綜上,本件被告甲○○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甲○○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2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刑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素行非善;且其第2次酒醉駕車犯行,經本院判處拘役59日確定,於98年8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竟不知悔改,猶於數個月內之駕駛執照遭吊扣期間即再犯本件犯行,兼衡其於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仍不顧公眾之安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公眾往來之道路,幸未釀成災害,犯後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