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69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8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世璋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趙黃美妹 等間請求返還抵押物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本院110年度橋簡字第69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3,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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