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9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李麟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0年12月3日以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437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麟台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1月28日18時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前開地點旁撿拾樹枝並以打火機點燃焚燒
驅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臉書社團截圖及查獲照片共6張。
三、按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
有在上揭時地,為驅蚊而以打火機點燃焚燒樹枝乙情,且有
臉書社團截圖及查獲照片在卷為佐,堪信為真。是核被移送
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之於房屋近旁
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
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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