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608號
原告 楊琳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莉莉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675元(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徐子芹
附表:
編號
系爭車庫所在地號
系爭車庫之面積
原告因系爭車庫保留不予執行所受利益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重測前為: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4.25㎡
24.25㎡×21,100元(元/㎡)(土地公告現值)×1/1(原告權利範圍)=511,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