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217號
原告 徐宇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展羽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2,65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暫先繳納裁判費8,15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5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