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217號

原告 徐宇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展羽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2,65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暫先繳納裁判費8,15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5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陳鳳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