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6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簡立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嘉惠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