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741號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
被告 龍祥 時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祥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黃昱維 律師
柯晨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億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